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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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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高发〔202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9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高校学科布局,切实提升学科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思路

  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八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接国家“双一流”战略,按照“高峰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两类,面向全省高校遴选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高水平学科建设实行竞争性动态管理。建立高水平学科建设监测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可列入建设计划遴选范围学科开展监测评价。对未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监测评价结果超过建设计划内学科的,纳入建设计划,相应退出原建设计划内监测评价结果靠后的学科,建设数量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建设计划

  (一)高峰学科建设计划。对标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和学科评估标准,从省属高校择优遴选10个左右基础力量雄厚、发展潜力大的优势学科,实施强化建设,打造学科高峰。同一学科领域立项建设数量不超过2个。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计划。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突出前沿引领,强化特色优势,从省属高校择优遴选40个左右优势特色学科,实施重点建设,构筑学科高原。同一学科领域立项建设数量不超过4个(含高峰学科)。

  将驻鲁部属高校学科纳入高水平学科建设计划,参照省属高校学科建设标准,确定建设学科,指标单列。鼓励各高校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自主确定2—3个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积极培育建设学科增长点。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遴选方式

  (一)遴选条件。

  1.学科基础情况。主要包括学科发展水平、省部级教学科研平台、学位点建设等。

  2.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骨干人才、博士人才等。

3.高水平成果产出情况。主要包括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代表性教学科研成果等。

4.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情况。主要包括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重点教学科研项目等。

5.人才培养情况。主要包括在校生质量、学位论文质量等。

6.加分项。主要包括学科与重点产业发展对接紧密度、学科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和拥有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等。

具体内容另行公布。

(二)遴选程序。由学校按照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遴选条件评价结果,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分类确定高水平学科建设名单。

四、申报条件

(一)高峰学科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科,可列入建设计划遴选范围。

1.2016年以来,列入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范围,或在全国学科评估中进入前30%;

2.拥有2个及以上由院士、“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含青年长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水平专家(以下简称国家高层次人才)领衔,梯队合理的人才团队;

3.近5年以第一单位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至少一项国家科技奖励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

4.2016年以来,以第一单位承担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仪器研制计划等重要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二)优势特色学科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科,可列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2016年以来,列入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范围,或在全国学科评估中进入前30%—40%;

2.有国家高层次人才或全职泰山学者专家(人文社科学科)领衔的人才团队;

3.2016年以来,以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拥有多项实现转化应用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的自然科学学科;或获得省级社科学科优秀成果一等奖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等标志性学术成果的人文社科学科;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学科;

4.2016年以来,以第一单位承担在研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学科、监督工作进展和实施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建设学科所在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为直接责任人。按要求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分学科编制建设方案,签订建设任务书。

(二)加大经费保障。建设期内,对省属高校建设学科,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经费支持,分年度拨付;对驻鲁部属高校建设学科,由学校在省部共建支持经费中统筹安排。未列入建设计划,新增列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或全国学科评估A等级的,对省属高校学科,按建设经费同等标准予以奖补;对驻鲁部属高校学科,按一定额度经费予以奖补。各相关高校应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汇聚社会资源,实现多元投入、合力共建。

(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学科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制度,按年度实施监测评价。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等方式,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按建设目标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强化绩效问责,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减拨或停止其支持经费,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期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减少年度“绩效拨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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